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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工商公告〔2007〕5号
本局于2006年9月6日、7日分别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和《深圳晚报》发布公告(深工商公告〔2006〕4号),依法责令逾期未年检的企业限期申报年检。但下列企业在公告期限内仍未申报年检,其行为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拟吊销其营业执照。因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本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告知听证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告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下列企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要求举行听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拟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单详见本网站“最新通知公告”栏目
二○○七年九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