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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管理费
信息来源: 日期:2005年10月29日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

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属性

▲市场管理费

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1999]1707号、财预[2000]127号、计价格[2002]656号、粤府办[1992]67号、粤价[1999]306号、粤价[2000]102号、粤价[2002]409号

 

 

1、国营商业、供销合作商业在集市上进行议购议销业务,不收市场管理费。2、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3、根据财综[2003]89号文规定,农民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免收。

国家定项目

行政性

(一) 从事工业品,大牲畜交易的

 

成交

总额

不超过0.8%

国营、供销合作商店进入集市设档销售工业品,按成交额0.4%收取。

 

 

(二) 从事其他商品交易的

 

成交

总额

不超过1.6%

国营、供销合作商店进入集市设档,按成交额0.8%收取。猪肉交易按成交总额1.5%收取,每头最高定额为10元。在乡镇及乡镇以下集市上从事农副产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按不超过成交额的0.8%收取,农民进市场经营自产自销农副产品免交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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