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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信息来源: 日期:2005年10月29日

  (一)受理机构:市工商局(物价局)法制处及各分局法制科
  当事人对以工商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以分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市局申请行政复议;对以市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工商(物价)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大各级工商(物价)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工商(物价)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工商(物价)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工商(物价)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营业执照、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或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工商(物价)管理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5、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工商(物价)管理机关颁发许可证、资格证和营业执照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工商(物价)管理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6、申请工商(物价)管理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以保护相关权利,认为没有依法履行的;
  7、认为工商(物价)管理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权利义务:
  1、申请人权利义务: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复议机关权利义务: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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