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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事项
信息来源: 日期:2005年10月29日

  (一)检查机构:全市各级工商(物价)行政管理机关

  (二)事项内容(检查内容):
  
依法检查市场主体的准入行为、交易行为、竞争行为、价格行为。

  (三)检查程序:
  
工商(物价)行政管理机关在进行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以表明身份。

  (四)权利义务:
  ①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有权拒绝不出示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的行政检查;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检查,不得阻挠。
  ②工商(物价)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利和义务:工商(物价)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工商(物价)行政管理机关在进行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五)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1996年10月17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8号令公布)第十六条;
  3、《价格违法行为规定行政处罚》第十三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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