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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三来一补项目设立
内  容
三来一补项目设立。
法律依据
《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1993年5月14日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3年6月1日实施)第十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条  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材料
一、中方加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三来一补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五、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或协议书(原件1份);
六、中方商务单位及加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该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七、外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须加盖该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八、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经营场所为中方企业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及承租者出具的提供给企业使用的声明(原件1份);经营场所为中方企业自有的,提交中方企业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1份)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第十条。
《对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申请书》(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或从深圳市红盾信息网上免费下载(http://www.szaic.gov.cn)。
申请受理机关
三来一补项目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
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程  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或注册证
时  限
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对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与合同约定期限一致。 
法律效力
领取《对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后方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
时  限  
受理时间  
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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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来一补项目设立.rar

三来一补项目设立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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