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个体工商户设立。 |
法律依据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1987年8月5日颁布)第二条、第七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
条 件 |
一、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法律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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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申请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计生证明(见说明); 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屋的,提交房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租赁房屋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书(原件1份); 市场内登记的:提交经营者与市场主办单位签定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市场主办单位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五、《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的)(原件1份);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规定。 说明:20-49周岁的育龄妇女,提交经经营所在地计生部门验证盖章的计划生育证明。广东省内户口的提交《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广东省外户口的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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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或从深圳市红盾信息网上免费下载(http://www.szaic.gov.cn)。 |
申请受理机关 |
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辖区工商分局或工商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辖区分局。 |
程 序 |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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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
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但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法律效力 |
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确立,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
| 收 费 |
收费标准:开业登记费20元。 收费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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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审或年检 |
此项许可须年检。 年检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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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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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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