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个体工商户注销。 |
法律依据 |
一、《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
条 件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收缴的应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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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申请书(表)(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税务完税证明(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缴销公章证明(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五、债务清偿说明(原件1份); 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法律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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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注销申请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工商行管理局各辖区工商所免费领取或从红盾信息网上免费下载(网址:http://www.szaic.gov.cn)。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工商局各辖区分局或工商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辖区分局。 |
程 序 |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查材料; 三、核准注销; 四、发注销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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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
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个体工商户终止。 |
| 收 费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时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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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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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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