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补发登记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行政许可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1、《营业执照》遗失或损坏; 2、个人独资企业在报刊登载公告声明作废;
|
申请材料 |
1、投资人签署的《营业执照补发申请表》; 2、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交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注册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在报刊上登载营业执照遗失或损坏(指损坏无法辨认)声明作废的公告;(深圳市办的报纸任选其一) 4、未遗失和损坏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
|
|
申请受理机关 |
辖区工商分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程 序 |
1、领取《营业执照补发申请书》; 2、刊登遗失声明; 3、投资人备齐文件后,由投资人或者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补照登记,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准予登记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4、 领照人凭《准予登记通知书》及身份证原件到登记机关领取《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者领取《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
时 限 |
3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 收 费 |
50元人民币 |
| 年审或年检 |
|
| 时 限 |
|
| 受理时间 |
|
| 受理地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