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事项名称: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内  容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变更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经营范围、变更营业期限、变更注册资金、变更出资人(主管部门)、出资人(主管部门)改变名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十七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条  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材料
一、变更名称: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
(四)字号查询证明(原件1份)或者上级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见说明2);
(五)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二、变更住所: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新住所使用证明(见说明3);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五)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四、变更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五)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五、变更营业期限: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四)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六、变更注册资金: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1份)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七、变更出资人(主管部门):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四)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
(五)出资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转让协议还应经产权交易机构鉴证;不涉及国有产权的,出资转让协议应经过公证或见证);
(六)新出资人(主管部门)资格证明(见说明4);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八、出资人(主管部门)改变名称: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四)出资人(主管部门)改变名称的更名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见说明5)及更名后的资格证明(见说明4);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到第四十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说明:
(一)企业有多项变更登记的,只需填写一份《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相同文件只需提交一份,出资人(主管部门)可就多项变更事项一并进行审查。
(二)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或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须另填表报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名称冠“广东”字样的,须另填表报省工商局核准。
(三)企业住所为本企业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住所为本企业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住所为股东自有的,提交出资人(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1份)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出资人(主管部门)的资格证明是指: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印章);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出资人(主管部门)的更名证明应由该出资人(主管部门)的原登记机关出具。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或从深圳市红盾信息网上免费下载(http://www.szaic.gov.cn)。
申请受理机关
住所在特区内的企业法人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含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办理,住所在宝安、龙岗的企业法人分别在宝安、龙岗工商分局办理。
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程  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
时  限
一、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效力
企业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按核准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收  费 收费标准:一、变更登记费按增加的注册资金计算,1000万元以内部分按0.8‰收费,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费,超过1亿元以上的,超过部分不再收费。
二、已按注册资金计算缴纳的登记费部分,不再收费。
三、注册资金无变动的,收取变更登记费100元。
年审或年检 无。
时  限 3-5个工作日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2:30-6:00 
受理地点 1、公司营业场所在龙岗、宝安的,分别在龙岗、宝安工商分局办理;2、公司营业场所在特区内且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有限公司,在公司住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办理,其他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和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8-24号窗口办理。
注册分局地址:深南西路竹子林益华大厦;
福田分局地址:福田区新沙路福田工商物价大厦;
罗湖分局地址:罗湖区沿河北路2003号;
盐田分局地址:盐田区沙头角海景二路1013号;
南山分局地址:南山区蛇口工业七路33号沁园大厦;
宝安分局地址:宝安区海关大厦10楼;
龙岗分局地址:龙岗区中心城行政路8号。 

表格下载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事项示范文本.doc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事项.doc
版权所有: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
办公地址: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
统一电话:12315(工商业务)、12358(物价业务)
深圳市信息网络中心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