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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内  容
非公司企业法人所属分支机构、联营单位和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设立。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三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修订)第四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许可方式:直接申请。  
条  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
申请材料
一、隶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四、隶属企业(单位)出具的营业单位资金数额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五、隶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六、营业单位负责人任职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七、营业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营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书》(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或从深圳市红盾信息网上免费下载(http://www.szaic.gov.cn)。
申请受理机关
营业单位的经营场所在特区内的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含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办理,经营场所在宝安区、龙岗区的分别在宝安、龙岗工商分局办理。
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程  序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查
四、核准(驳回)
五、发照
六、公告
时  限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9号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许可证件:《营业执照》。无期限限制。  
法律效力
领取《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确立,可从事经营活动。
收  费 收费标准:设立登记费300元。
收费依据:《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使用范围的规定》(1992年8月1日[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年10月20日计价格[1997]1707号)。
年审或年检 此项许可须年检。
时  限 5个工作日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2:30-6:00 
受理地点 1、公司营业场所在龙岗、宝安的,分别在龙岗、宝安工商分局办理;2、公司营业场所在特区内且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有限公司,在公司住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办理,其他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和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8-24号窗口办理。
注册分局地址:深南西路竹子林益华大厦;
福田分局地址:福田区新沙路福田工商物价大厦;
罗湖分局地址:罗湖区沿河北路2003号;
盐田分局地址:盐田区沙头角海景二路1013号;
南山分局地址:南山区蛇口工业七路33号沁园大厦;
宝安分局地址:宝安区海关大厦10楼;
龙岗分局地址:龙岗区中心城行政路8号。 

表格下载
营业单位设立事项示范文本doc

营业单位设立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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