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 |
法律依据 |
一、《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二、《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2000]98号令)。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向工商局申请。 |
条 件 |
一、抵押人必须是依法登记的企业,抵押权人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合同必须合法; 三、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如果抵押物属于国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 四、抵押物全部或大部分存放于深圳; 五、经双方确认的抵押物的价值必须大于或等于担保债权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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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一份; 二、主合同一份、抵押合同三份(抵押合同须附抵押物清单); 三、抵押物的所有权证明; 四、抵押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抵押双方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抵押人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七、海关同意抵押的有关证明,或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八、外商独资企业对外抵押需提交所在区贸工局批复; 九、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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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决定机关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程 序 |
申请→受理→审批→发证。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有效期。 |
法律效力 |
抵押合同自登记时生效。 |
| 收 费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时 限 |
无。 |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2:00-6:00 |
| 受理地点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管理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