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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
内  容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
法律依据
一、《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二、《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2000]98号令)。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向工商局申请。 
条  件
一、抵押人必须是依法登记的企业,抵押权人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合同必须合法;
三、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如果抵押物属于国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 四、抵押物全部或大部分存放于深圳;
五、经双方确认的抵押物的价值必须大于或等于担保债权的金额。
申请材料
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一份;
二、主合同一份、抵押合同三份(抵押合同须附抵押物清单);
三、抵押物的所有权证明;
四、抵押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抵押双方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抵押人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七、海关同意抵押的有关证明,或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八、外商独资企业对外抵押需提交所在区贸工局批复;
九、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
申请受理机关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决定机关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程  序
申请→受理→审批→发证。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无有效期。 
法律效力
抵押合同自登记时生效。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无。
时  限 无。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2:00-6:00 
受理地点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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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动产抵押登记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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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电话:12315(工商业务)、12358(物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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