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公司章程备案。 |
法律依据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18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
条 件 |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 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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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内资公司备案提交的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公司章程(原件1份)。 外商投资的公司备案提交的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决议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五、审批机关批准章程修正案原件。 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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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备案登记申请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或从深圳市红盾信息网免费下载(http://www.szaic.gov.cn)。 |
申请受理机关 |
一、公司住所在龙岗、宝安的,分别在龙岗、宝安工商分局办理; 二、公司住所在特区内且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有限公司,在公司住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办理,其他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含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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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程 序 |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备案; 四、发给《备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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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备案与否不影响章程效力,备案后的章程具有必要的公示公信力。 |
| 收 费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时 限 |
3个工作日 |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2:00-6:00 |
| 受理地点 |
1、公司营业场所在龙岗、宝安的,分别在龙岗、宝安工商分局办理;2、公司营业场所在特区内且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有限公司,在公司住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办理,其他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和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8-24号窗口办理。 注册分局地址:深南西路竹子林益华大厦; 福田分局地址:福田区新沙路福田工商物价大厦; 罗湖分局地址:罗湖区沿河北路2003号; 盐田分局地址:盐田区沙头角海景二路1013号; 南山分局地址:南山区蛇口工业七路33号沁园大厦; 宝安分局地址:宝安区海关大厦10楼; 龙岗分局地址:龙岗区中心城行政路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