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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深圳市福田区嘉生水产干货餐料批发行的行政处罚决定
信息来源: 日期: 2007年07月24日 【字号
深工商经处[2007]34号
 
当事人 :深圳市福田区嘉生水产干货餐料批发行
经营者姓名:蔡炉坤;注册号:440304369000259号
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土特产街D01号;
经营范围:调味品
经营方式:批零兼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07年2月6日,购进“榆树钱”牌白酒122瓶,准备在市场上销售,尚未售出时被我局依法查获。
上述商品经“榆树钱”注册商标权利人长春榆树大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属假冒“榆树钱”白酒。
以上事实有书证、物证、现场检查笔录等为证,当事人也供认不讳。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属于该条例第四条第(一)项所指的假冒商品。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 
二、依法没收假冒“榆树钱”白酒122瓶。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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