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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深圳富民贸易公司广海煤招待所的行政处罚决定
信息来源: 日期: 2006年11月15日 【字号
深工商企处[2006]56号
 
当事人:深圳富民贸易公司广海煤招待所;注册号:4403011042738;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南路2号怡都大厦21层G.K.H室;负责人:唐琳;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经济性质:全民(内联-独资);经营范围:住宿;经营期限: 自1996年6月5日起至2006年12月30日。
 
2006年6月9日,本局立案调查当事人涉嫌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一案。经查明,当事人在2004年12月24日、2005年12月24日两次办理企业经营期限延期变更登记时,向我局登记部门提交虚假的《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深公消检查[2003]第G329号),取得变更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吊销当事人深圳富民贸易公司广海煤招待所的营业执照,罚款人民币10,000元。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人民币10,000元缴交至深圳市财政局(开户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08001030101008;缴款编码:021200299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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