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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林庆平的行政处罚决定
信息来源: 日期: 2006年11月03日 【字号
深工商经处[2006]152号
当 事 人:林庆平;男;25岁;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无职业;暂住地址:广州市杉木栏路118号102房;身份证号码:441881198104123410 。
2006年7月19日,根据举报, 本局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南路爱华生活小区6栋101室依法查获当事人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手续的进口旧手机机身一批。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称:2006年7月19日,以现金20000元从市场上购进进口NOKIA旧手机机身294部,准备委托货运公司托运往广州市销售,从中牟取利润。当日被我局查获,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该批进口旧手机机身的合法来源证明。
当事人上述的违法行为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照片、物证等证据证实。当事人对此亦供认不讳。
当事人经销无合法来源证明手续进口旧手机机身的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所指的投机倒把行为,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没收当事人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NOKIA旧手机机身294部,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决罚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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