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工商经处[2006]148号
当事人:深圳市福田区华松电子展销柜
经营者:林香松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华强电子世界1号楼10A584
经 营 范 围:电子元器件(经营方式:零售)
执照有效期:自二○○一年九月三日至二○○八年九月三日
2006年9月4日,本局根据“TDK”商标权利人日本TDK公司的投诉,对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华强电子世界1号楼10A584号的深圳市福田区华松电子展销柜依法检查,现场查获涉嫌假冒“TDK”注册商标的多层陶瓷片装电容34盘(其中2K型22盘、4K型12盘)。
经查实,当事人于2006年4月,在华强电子世界市场从上门推销人员手中,以现金方式购进标有TDK注册商标的多层陶瓷片装电容34盘,进货价共计3200元,准备在市场内按2K型120元/盘,4K型65元/盘的价格销售牟利。尚未售出,即被本局查获。2006年9月6日经“TDK”商标所有人“日本TDK公司”鉴定,上述涉案物品为假冒“TDK”注册商标的产品。
以上事实有书证、物证、现场检查笔录、鉴定证明、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当事人亦供认不讳。
“TDK”商标是日本TDK公司注册在第9类电容器和电容器组件商品上的有效商标,注册号:1036027,该权利人对此商标享有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销售假冒TDK注册商标的电容器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商标侵权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销毁侵权的多层陶瓷片装电容34盘;
二、处以罚款6400元。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交到深圳市财政局(开户行:深圳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08001030101008,代码:0101002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