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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王国滨的行政处罚决定
信息来源: 日期: 2006年11月03日 【字号
深工商经处[2006]131号
  当事人:王国滨;男;汉族;现年27岁;广东省深圳市人;现住: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杜邦公司;身份证号码:330724197905250512。
 
  经查实,当事人于2006年7月,从一送货上门的人手中以现金方式购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多普达牌手机45台(其中:Qtek S200型41台、Xda O2型4台),配件1518件(其中:Qtek S200包装盒299个,光盘459张,充电器275个,耳线217条,数据线268条),购货款为18万元。当事人准备将上述商品销往深圳市场,牟取非法利润。尚未售出即被本局查获。当事人承认上述进口商品无任何合法来源证明。
 
  以上事实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现场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当事人亦供认不讳。
 
  当事人经销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商品的行为,已构成《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所指的“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 。比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当事人经销的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多普达牌手机45台,配件1518件。依法予以拍卖,拍卖款上缴国库。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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