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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奇达康保健器具(深圳)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信息来源: 日期: 2006年11月03日 【字号
深工商外处[2006]9号
  当事人: 奇达康保健器具(深圳)有限公司;住所: 深圳市龙岗区大鹏镇王母村石围岭第二工业区20栋;法定代表人: 周松生;注册资本:港币600万元;企业类型:独资经营(港资);经营范围:生产经营五金制品、塑胶保健器具及相关制品。产品100%外销;注册号:企独粤深总字第 306066号;经营期限:1998年10月19日至2018年10月19日。
 
  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接受2005年年度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万元,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接受年度检验。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深圳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帐户:深圳市财政局,帐号:08001030101008,收费单位编码:0618002999)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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