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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陈国峰的行政处罚决定
信息来源: 日期: 2006年10月10日 【字号
深工商经处[2006]146号
  当事人:陈国峰,男,汉族,26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白石洲村;身份证:440301198003215818。
  2006年8月30日,根据举报,本局会同广东省公安边防局、深圳海关缉私局,在罗湖区穆斯林宾馆停车场,查获当事人涉嫌经销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三星手机196部。
  经查实:8月30日,当事人在深圳市罗湖火车站附近,从社会流动人员手中,用现金收购韩国产三星X160型手机196部,收购价5万元人民币。当事人无法提供任何合法来源证明。
  以上事实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照片等证据证实。当事人也供认不讳。
  当事人经销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手机的行为,已构成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所指的“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当事人经销的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三星手机196部。上缴国库。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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