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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林宏宜的行政处罚决定
信息来源: 日期: 2006年10月10日 【字号
深工商经处[2006]145号
  当事人:林宏宜,男,出生日期:1962年10月26日;现住址:台湾彰化县;证件号码:0165798603(D),有效日期:2008年07月23日,签发日期:2003年07年24日。
2  006年6月14日,本局会同深圳市公安局刑侦局,对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洪田金源工业区A12栋二楼进行了检查,现场查获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旧AMD牌CPU及旧电脑内存芯片一批。
  经查实:2006年6月10日,当事人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洪田金源工业区A12栋二楼,从上门推销人员手中,收购了24914块未经报关的马来西亚组装的AMD牌旧CPU及810市斤韩国产旧电脑内存芯片。当事人准备将上述物品检测、维修后,销往国内工厂牟利,且无法提供任何合法来源证明。
  以上事实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照片等证据证实。当事人也供认不讳。
  当事人经销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旧CPU及旧电脑内存芯片的行为,已构成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所指的“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当事人经销的无合法来源证明的24914块旧CPU及810市斤旧电脑内存芯片。上缴国库。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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