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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香港太平空运(中国)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的行政处罚决定
信息来源: 日期: 2006年09月29日 【字号
深工商外处〔2006〕8号
 
  当事人:香港太平空运(中国)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地址:深圳市盐田区十三小区永安路侧办公楼二楼;首席代表姓名:岑永权;注册号:企外粤深驻字第803459号;业务范围:代表本公司开展航空货物运输业务的联络活动。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派出企业名称:香港太平空运(中国)有限公司;驻在期限:自2002年6月13日至2003年5月27日。
 
  经查明,当事人驻在期满,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行为违反了《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驻在期满,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该行为自2003年5月27日至今,已有三年之久,情节较为严重,依照《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处以¥3000(大写:人民币叁仟元)罚款,上缴国库。
 
  限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交到深圳市财政局(帐号:08001030101008;开户行:深圳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缴款收费编码:070700299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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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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