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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深圳市鸿天泰实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信息来源: 日期: 2006年09月25日 【字号
深工商经处[2006]142号
  当事人:深圳市鸿天泰实业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3012047523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华路159号振兴工业楼厂房4楼;
  法定代表人:樊文劲;
  注册资本:100万元(实收资本:1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通讯设备、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寻呼机的生产及销售,MP3的生产及销售。
  营业期限:自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至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06年7月,从送货上门人手中以现金支付方式购进台湾产芯片6537片(其中STMP3502XXLAEA6型主控1350片、A1U12S30AT-CB型内存3987片、A1568L-P型主控1200片),购进货款为14.6万元,准备用来加工成MP3在国内销售,牟取非法利润。案发至今,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进口商品的任何合法来源证明。
  
  以上事实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现场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当事人也供认不讳。
  
  当事人经销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的行为,构成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所指的“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比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当事人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台湾产芯片6537片,变卖价款上缴国库。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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