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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叶信会的行政处罚决定
信息来源: 日期: 2006年09月13日 【字号
 

深工商经处〔2006〕130号

当事人:叶信会;男;汉族;26岁;小学文化;无业;籍贯: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三杆桥村;现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桑达大厦1105室;身份证号码:330326198011072935。

经查实,当事人于2006年4月至7月期间,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并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在福田区华发北路桑达大厦2405室以个人名义从事手机维修业务。2006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上述地点检查时,当事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并承认无照经营。至案发时,共收取手机维修劳务费1万元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现场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当事人亦供认不讳。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所指的“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根据该《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

以上款项上缴国库。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交至深圳市财政局(开户单位:深圳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08001030101008;罚没编号:0101002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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