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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陈伟强的行政处罚决定
信息来源: 日期: 2006年09月13日 【字号
 

深工商经处〔2006〕124号

当事人:陈伟强;男;25岁;初中文化;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普宁市流沙镇城南广南路25/17号,现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金福苑2栋404室。身份证号码:445221197802214918;无业。

经调查,当事人于2006年6月2日,在罗湖区深南东路国宾酒店停车场向一何姓香港人以200-500元/只购进日本产CITIZEN(西铁城)手表1502只;以1800元/部购进芬兰产NOKIA(诺基亚)手机170部以及手机电池168块、记忆卡158张,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进口货物的合法进口证明,并拟在深圳、广州进行销售。以上事实有物证、书证、照片等证据证实。当事人亦供认不讳。

当事人经销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商品的行为,已构成《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所指的“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比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没收当事人经销的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日本产CITIZEN(西铁城)手表1502只;芬兰产NOKIA(诺基亚)手机170部、手机电池168块、记忆卡158张,予以公开拍卖,拍卖款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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