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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陈灿敏的行政处罚决定
信息来源: 日期: 2006年09月13日 【字号
 

深工商经处〔2006〕123号

当事人:陈灿敏,男,21岁,广东省普宁市人,现住福田区莲花一村A栋1801房,身份证号码:445281196507186775。

经查实,当事人于2006年7月23日从送货上门人员手中以250元/条的价格,购进进口电脑内存条1000条(其中香港金泰克牌内存条512MB300条、256MB500条、韩国现代牌内存条512MB200条),购货款25万元,拟在国内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物品的任何合法来源证明手续。

以上事实有物证、当事人陈述、 现场检查笔录、照片等为证,当事人亦供认不讳。

当事人经销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电脑内存条的行为,已构成《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所指的“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比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1、        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2、依法没收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电脑内存条1000条,上缴财政。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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