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金惠,男,汉族,26岁,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澧县安福镇四季红居委会333号,现居住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南路南华村62栋107房,身份证号码:430724198003293917。
2006年6月23日,我局会同深圳海关缉私局联合行动,对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南路南华村62栋107房依法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经销的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IBM笔记本电脑35台。
经查实,当事人于2006年6月23日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南路南华村停车场向一名身份不明者以现金购进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新加坡产IBM笔记本电脑35台(其中2007-AT3型6台,价格人民币10000元/台;2007-B44型29台,价格人民币8000元/台),准备运往北京市销售,牟取非法利润。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当事人亦供认不讳。
当事人经销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笔记本电脑的行为,已构成《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所指的“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比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当事人经销的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IBM笔记本电脑35台,上缴财政。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六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