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投资企业:
⑴网上下载打印的、具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
⑵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⑶2005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原件(2005年度新注册的企业只需提交验资报告原件、复印件各1份);
⑷营业执照副本;
⑸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上述⑴、⑵、⑷、⑸项所列文件。
2、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
⑴网上下载打印的、具有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报告书》;
⑵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⑶营业执照副本;
⑷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