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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信评估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日期: 2006年04月11日 【字号
 
 
 
各资信评估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资信评估收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信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资信评估收费基准价见附表。各资信评估企业对贷款企业开展资信评估收取评估费,可在不超出基准价基础上,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二、资信评估收费采用超额累进费率制,按被评估企业总资产乘规定的费率计算;每一企业每次评估收费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
三、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执行。今后如国家和省出台资信评估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附表:
深圳市资信评估收费基准价
 
 
收费标准
总资产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
5000
300万元至500万部分(含500万元)
0.4‰
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
0.35‰
1000万元至3000万元部分(含3000万元)
0.30‰
3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
0.25‰
5000万元以上部分
0.225‰
注:每一企业每次评估收费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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