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物价局、经贸委、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纠风办《转发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1]23号)中有关“《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特制定《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二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