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旧机动车交易评估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旧机动车价格评估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4]735号)、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粤价[2000]41号)和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旧机动车价格评估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粤价[2004]143号)、《关于深圳市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收费问题的批复》(粤价函[2004]295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基准价格见附表。各旧机动车交易评估机构可在不超出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根据评估标的金额、评估工作量等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机构开展价格评估工作,须遵守原国家计委颁布的《价格评估管理办法》(计价费[1996]2654号)、《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计价费[1996]2655号)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粤价[2000]41号)的有关规定,各旧机动车评估机构须使用省物价局或授权单位统一编号、制作、监制的旧机动车价格评估委托书和结论书,不得自制、翻印旧机动车价格评估文书。
三、各评估机构应到市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收费地点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
各旧机动车交易评估机构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反映。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