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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27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日期: 2005年11月14日 【字号
粤价[2003]249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经贸委、公安厅、安全厅、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农业厅、外经贸厅、广电局、体育局、新闻出版局、旅游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03〕32号)、《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2003〕30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物价局和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价〔2003〕165号)等规定精神,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我局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现行有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的核对和清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27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二、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三、上述规定从2003年9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注销《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文档附件:取消27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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