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
ICO
ICO 红盾网员提示 全文检索 关键字
ICO ICO
ICO ICO
ICO
当前位置:深圳市工商局 > 热点事项 > 调价定价政策 >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日期: 2005年11月14日 【字号

  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现将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是行政事业性单位通过规范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内容、收费依据等实行政务公开的一种方式。凡我市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均应当实行收费公示。

  二、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费单位名称;

  (二)收费项目、标准(价格);

  (三)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和文号);

  (四)收费范围;

  (五)计价或收费单位;

  (六)投诉电话。

  涉及国家规定实行减免的收费项目、标准,应在公示中予以说明。

  属自愿选择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除公示收费依据外,还应附以说明。

  三、纳入《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项目目录》的收费项目,除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在市政府公报及政府信息网上公布外,收费单位还可以采用公示栏、公示牌、电子屏幕等形式在收费点或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开通网上查询的单位,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上网公布。

  收费项目较多的单位可以采用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形式进行公示。并在政务公开栏中放置已制作好的收费清单,方便群众取阅。

  公示收费标准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公示统一采用宋体或楷体。涉外收费的,应同时使用中、英文予以公示。

  四、各收费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收费公示工作的领导,做到领导挂帅,措施到位,责任到人。

  收费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收费公示工作。

  收费单位要做好收费公示动态管理工作。应在收到物价、财政部门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文件七天内,对收费公示内容作相应调整,并及时作好宣传解释工作。

  公示内容要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

  五、收费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收费票据,不得自制或以其他票据替代。

  六、收费单位不得将非法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搭车进行公示。

  七、各级物价、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要及时督促其进行整改;各单位也要自觉接受其他部门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认真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工作。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 办公地址: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统一电话:12315(工商业务)、12358(物价业务)
  深圳市信息网络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备案序号:粤ICP备5017767号 深圳网络警察 Valid CSS/CSS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