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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合同鉴证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信息来源: 日期: 2005年11月14日 【字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工商局:

  现将《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合同鉴证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2]6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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