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
ICO
ICO 红盾网员提示 全文检索 关键字
ICO ICO
ICO ICO
ICO
当前位置:深圳市工商局 > 热点事项 > 调价定价政策 >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合同鉴证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信息来源: 日期: 2005年11月14日 【字号
安徽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经济合同鉴证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皖价房[2002]83号)收悉。经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就合同鉴证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鉴证,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即,要求对合同进行鉴证,是签订合同双方的自愿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应强制对合同进行鉴证。

  二、合同双方当事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鉴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按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的有关规定,收取相应的合同鉴证费。

二○○二年六月四日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 办公地址: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统一电话:12315(工商业务)、12358(物价业务)
  深圳市信息网络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备案序号:粤ICP备5017767号 深圳网络警察 Valid CSS/CSS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