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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城市绿地占用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信息来源: 日期: 2005年11月14日 【字号
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

  你局《关于〈深圳市绿地占用收费办法〉有关条款含义咨询的函》收悉。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和《深圳市城市绿地占用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按照《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不得收取临时占用绿地费,但应收取恢复绿化补偿费。

  二、恢复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办法》中规定的绿化补偿(赔偿)费标准收取,并按规定在施工前或签订协议书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交清。

  此复

二○○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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