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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天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深圳市景田物业管理公司):
1994年和1997年,我局分别下发《关于景田综合区综合管理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深物价[1994]27号)、《关于调整景田综合小区综合管理服务费标准的批复》(深物价[1997]52号),同意你公司收取景田综合小区综合管理服务费,用于公共道路和路灯的维修、保养,公共排水、排污管道的的疏通、保养和维修,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清运、环境绿化以及保安管理等管理服务。目前,鉴于景田综合小区的路面、路灯的维修保养,清洁卫生及绿化已移交市政,而用户在用水时已交纳污水处理费,你公司不再适合收取景田综合小区综合管理服务费。自本文下发之日起,你公司须停止收取该费。我局下发的《关于景田综合区综合管理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深物价[1994]27号)、《关于调整景田综合小区综合管理服务费标准的批复》(深物价[1997]52号)同时废止。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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