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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深圳市销售电价及峰谷电价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日期: 2005年11月14日 【字号
各物价分局,广电集团深圳供电分公司: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深圳市销售电价及峰谷电价的通知》(粤价[2004]25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峰谷电价实施范围。

  商业(服务业)类中不实行峰谷电价的娱乐业特指酒吧、网吧、歌舞厅、卡拉OK、桑拿按摩、足浴美容美发、娱乐城等。对无法自行界定是否属于娱乐业范围的特殊用户,应由广电集团深圳供电分公司报市物价局会同市贸工局审定。

  鉴于各国有银行已普遍在进行或已完成商业银行化改造,从本次电价调整方案实施之日起,深圳市范围内尚在执行其他类用电电价的金融业用户,划入商业(服务业)用户类别,已执行商业(服务业)用户电价的维持不变。

  二、实施范围调整后,更换(新装)电表资金由深圳供电分公司承担并负责安装。

  执行时间按照大工业→普通工业→大(高)商业(服务业)→其他的顺序循序渐进,各用户电表装(调)妥后即开始实行峰谷电价。电表装(调)妥之前,按同类平期电价执行。

  三、我市现行电价中其它相关规定,包括电费计量点、试行可靠性电价、对部分流通业用户实行优惠电价、取消居民用电底度收费等暂不作调整,仍按深价管字[2003]13、1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蓄冰空调谷期优惠电价仍按深价管字[2002]43号文件规定的0.20元/千瓦时执行,其峰、平期电价则执行相应分类电价表。

  五、调整后的深圳市销售电价见附件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文档附件:关于调整深圳市销售电价及峰谷电价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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