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招商供水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蛇口地区自来水价格进行结构性调整的请示》(招水函字[2004]02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认为,在保持蛇口地区自来水价格总水平不变的情况下,理顺蛇口地区水价与特区内水价关系,把水价外征收的增值税及附加并入水价中,将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价格调整到同特区内其他地区同一水平,并对供水“中间层”的居民用水实行趸售水价,是必要和可行的。因此,同意对各类用水价格作有升有降的结构性调整。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调整后的含税(下同)综合水价为2.53元/立方米。各类用水价格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内由1.60元/立方米调整为1.90元/立方米,调升18.8%,超定额部分分别从2.40元/立方米、3.19元/立方米调整为2.85元/立方米、3.80元/立方米,分别调升18.8%和19.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水由2.76元/立方米调整为2.70元/立方米,调降2.2%;工业用水由2.98元/立方米调整为2.70元/立方米,调降9.4%;商业、服务业和建筑业用水由3.51元/立方米调整为3.30元/立方米,调降6%;特种用水由4.04元/立方米调整为7.50元/立方米,调升85.6%。调整前后的分类水价见附表。
二、自来水价格调整后的相关配套政策
(一)对居民类供水“中间层”(含高层楼宇)实行趸售价格政策。即:对你公司抄总表后由供水“中间层”抄分表的居民户,应按规定的零售水价(基价)扣减8%向“中间层”计收水费;供水“中间层”则统一按政府规定的零售水价向终端居民类用户计收水费,确保终端居民类用户同网同质同价。
(二)调整居民生活用水认定标准。凡在居民住宅中(包括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员工宿舍以及出租房,下同)用于居家生活的用水,均属居民生活用水,一律按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执行;在居民住宅中从事工业、商业或服务业活动的用水,经供水企业核实后,按相应类别水价执行。
(三)高层楼宇供水加压费不再计入水价。鉴于高层楼宇供水加压属于物业管理范畴,此次自来水价格调整后供水加压发生的费用统一计入物业管理费中,不得再向用户收取供水加压费。
(四)健全“水费调节基金(准备金)”制度。此次自来水价格调整后,你公司必须严格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规定提取“水费调节基金(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水费调节基金(准备金)”来源于:一是居民生活用水超过基价水费的部分;二是净资产利润率超出百分之六的部分。“水费调节基金(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我局将会同市财政、水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自来水价格及相关政策调整后,你公司应向广大自来水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应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供水服务质量。
四、新自来水价格及相关政策从2004年9月抄表之日起(8月份用水)执行。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