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汽车维修企业:
为规范汽车维修行业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维修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汽车维修行业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汽车维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提供服务的成本费用和市场供求情况自行制定价格。
二、汽车维修企业的维修费由维修工时费(工时单价×工时定额)、材料费和厂外加工费构成。经营者收取维修费时,结算单应详尽、准确的标明维修项目、工时单价、工时定额,更换零配件的,还应标明零配件的品名、产地、规格、数量、价格。
(一)工时单价,是指单位工作小时的维修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之和。
(二)工时定额,是指维修项目的标准工作时间,详见附件。企业实际结算维修工时不得高于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时定额标准。
(三)材料费,是指材料实际购进价格与差价之和。
(四)委外加工费,是指在本厂外以协作方式由另一家维修企业完成维修项目而发生的费用。如有委外加工费的,应在工时定额中扣除相应的工时值,不得重复计费。
三、经营者要加强企业内部的价格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价格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降低工时消耗,提高维修质量,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在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四、经营者必须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将工时定额及工时单价在明显的位置公布,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换,不得高于标价收取费用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五、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的法规和政策,自觉维护价格秩序。
六、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凡违反本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依法查处。
七、本通知从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物价局 深圳市运输局
二○○○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