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共交通结算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设立“深圳交通一卡通”系统结算服务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中心对使用深圳交通一卡通系统的营运单位收取系统结算服务费。结算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为结算金额的1.3%,你中心和营运单位可根据结算金额大小等情况,在不高于基准价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交通一卡通系统结算服务费应专项用于:结算系统设备(包括车载设备)的正常维护保养;用卡消费部分资金的数据汇总、清算、结算、分帐、划帐和统计;“交通一卡通”卡的制作和发行以及管理费用支出。
三、以上规定从2002年9月1日起执行,请注意搜集营运企业对上述结算服务收费的意见,并及时反馈我局。接本文后10日内到我局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此复
二○○二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