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关于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租费标准的通告》(深价[2001]71号)公布执行后,在实际执行中,有单位反映第一条第三款“……余数不足一分钟不收费”的规定,有可能引起误解。经研究,现将深价[2001]71号文第一条第三款“……余数不足一分钟不收费”的规定改为“……每48秒跳表一次,每次跳表收取0.40元,余数不足48秒的不收费”。
以上补充规定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二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