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物价分局、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价[2000]338号《关于公布全省涉及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出租小汽车里程计价器检定费,我市仍按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技术监督局粤技监[1993]70号文和市物价局、市技术监督局、市财政局深物价[1995]95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们反映。
特此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 深圳市财政局
二○○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