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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业 |
《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①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②烟草制品批发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③零售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未设立烟草专卖部门的地方由上级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④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⑤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或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销售业务的企业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⑥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⑦烟叶收购站(点)设立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
取消外国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申领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批(见第三批第360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