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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医疗、医药、卫生
信息来源: 日期: 2005年10月29日 【字号

 

序号

 

设定依据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

备注

1

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立

参照《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卫生局

 

2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含变更换证)

参照《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卫生局

 

3

医疗美容许可(包括举办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

参照《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卫生局

 

4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

参照《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卫生局

 

5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6

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①第二类、第三类器械生产、经营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②假肢和矫形器(辅助)生产装配企业资格由省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7

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卫生部

 

8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执业许可、有关项目变更

参照《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9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

参照《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由卫生局审批食品经营企业由卫生局审批;

 

10

药品经营

《药品管理法》、参照《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药品生产、批发由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药品零售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开办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由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11

血液制品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①生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②经营单位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12

化妆品生产企业
卫生许可

参照《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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