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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证券
信息来源: 日期: 2005年10月29日 【字号

 

序号

 

设定依据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

备注

1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商务部市公安局

 

2

保险业

《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名称、注册资本、住所、业务范围、合并、分立、修改章程、变更出资人、改变组织形式、终止由保监会审批;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终止由保监会(会同证监会)审批;③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变更审批和重大事项审批由保监会审批④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及重大事项审批由保监会审批

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权限下放到保监会派出机构

3

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

①商业银行、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②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由外汇管理机关核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含邮政储蓄网点

4

非银行金融机构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

 

5

证券业

《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①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章程、公司形式、合并分立及终止由证监会批准;②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修改章程、变更重大事项由证监会批准③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及名称变更、首席代表、总代表资格核准由证监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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