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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
信息来源: 日期: 2005年10月29日 【字号

 

序号

 

设定依据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

备注

1

开办清真餐馆、企业资格的审核

参照《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真餐饮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规定》

民族宗教事务局

 

2

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县级以上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同意

 

3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初审;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初审;建设公墓(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中外合资公墓)初审

参照《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民政局

 

4

设立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参照《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广东省政府令第37号)第三条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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