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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信息来源: 日期: 2005年10月29日 【字号

序号

 

设定依据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

备注

1

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

出国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由教育部审批2、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由公安部审批3、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由劳动保障部审批

 

3

代理记帐

参照《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财政局

 

4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含合并、设立分所)

参照《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财政局

 

5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财政局 证监会

 

6

资产评估机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参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①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②证券业务资产评估由财政部、证监会审批;③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由省级商务部门审批

 

7

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人事局(编办)

 

8

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

参照《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9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立

参照《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0

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劳动保障部

 

11

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2

专利代理

《专利代理条例》

成立专利代理机构由国务院专利管理部门审批

 

13

设立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审批

参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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