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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
信息来源: 日期: 2005年10月29日 【字号

序号

 

设定依据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

备注

1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设立、变更批准。

参照《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贸易工业局及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2

期货业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①期货经纪公司设立、业务范围、解散、合并、分立由中国证监会审批;②境外期货业务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批复

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设立审批下放到证监会派出机构颁发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取消期货经纪公司分公司的设立核准

3

小轿车经营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联合审批

取消轿车生产企业销售网点核准,设立一年的过渡期(见第三批第23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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