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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信息来源: 日期:2005年11月16日

 

办事项目:港澳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办事项目:港澳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办事依据:

  1、《〈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定》;
  2、《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办事部门:辖区工商分局(联系方式请参阅首页“联系我们”)


  办事条件:

  1、拟增加的经营范围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定》的规定;
  2、有与拟增加的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3、拟增加的经营范围应当与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所表述的内容相一致。


  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港、澳人士适用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申请者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办事程序:

  1、领取港、澳人士适用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备齐文件后,由经营者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经营者《不予受理通知单》;
  3、领照人凭《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者领取《不予登记通知书》。


  办事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10元人民币;经营者需要领取执照副本的,每本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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