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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管理问题解答
信息来源: 日期:2006年12月07日
一、主管业务的范围及其级别分工
答:(一)深圳市工商局广告管理处的主管业务范围有以下三方面:
1、监管职能:依法查处违法广告,并对广告发布行为实施监测。
2、广告许可职能:(1)依法对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2)依法对户外广告和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实施登记。
3、协调指导市工商局各分局的广告监管工作。
    (二)市局广告管理处和各工商分局广告业务分工如下:(正在研究事权划分,无法给出答案)
二、办理主要业务应提供的文件:
答:办理主要广告业务应提供的文件分述如下:
(一)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申办《广告经营许可证》应提交:
1、申请报告;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报刊登记证》(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
3、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
4、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5、从业人员资格证明。
(二)申办户外广告登记时应提交:
1、营业执照或其他广告发布者主体资格证明;
2、广告发布合同;
3、场地使用协议;
4、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申办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时应提交:
1、申请报告。应载明下列内容;(1)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名称、规格;(2)年度内固定广告计划发布的期数、时间、发送数量;(3)广告的发布范围、发送对象;(4)发布的商品或服务广告的主要类型;(5)使用的纸型;(6)发送方式、渠道。
  2、可行性报告。应载明下列内容:(1)市场前景分析;(2)具体承办计划(包括市场推广、客户开发、发送对象及网络的建立与管理等方案)。
  3、两名大专以上专业人员学历证书和两名以上广告审查人员资格证明。
4、广告规格样式(规格标明尺寸)。
  5、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有效复印件。
三、办理主要业务的具体地点(具体到楼、室):
答:办理主要广告业务的具体地点如下:
市工商局广告许可业务窗口:市工商物价大厦1211室;
罗湖工商分局户外广告登记窗口:
福田工商分局户外广告登记窗口:
南山工商分局户外广告登记窗口:
盐田工商分局户外广告登记窗口:
宝安工商分局户外广告登记窗口:
龙岗工商分局户外广告登记窗口:
龙岗大工业区工商分局户外广告登记窗口:
专业市场工商分局户外广告登记窗口:
四、如何判断虚假广告? 法律对广告词的内容有何限制?
答:虚假广告是指凡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欺诈宣传,或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广告。判断虚假广告主要从以下两方面:
1、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
2、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等)是否真实。
法律对广告词内容的限制,即广告禁止的内容,是指广告的内容应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广告宣传所禁止的内容,无论是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或广告媒介单位,都不能刊播、设置和张贴。具体分述如下:
    1、普通广告禁止的内容
    (1)禁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作广告。
    (2)禁止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作广告(包括已故或离任的,工商广字[1995]第270号文)。
    (3)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作广告。
    (4)禁止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广告。
    (5)禁止妨碍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风尚的广告。
    (6)禁止有淫秽、迷信、暴力、恐怖、丑恶、荒诞的内容的广告。
    (7)禁止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的广告。
    (8)禁止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广告(1~8为《广告法》第7条)。
    (9)禁止损害未成年人和残废人身心健康的(《广告法》第8条)。
    (10)禁止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的广告(《广告法》第12条)。
    (11)禁止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发布广告(《广告法》第13条)。
    (12)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广告法》第18条)。
    (13)禁止发布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广告(《广告管理条例》第8条)。
    (14)禁止有关性生活或改善性功能产品的广告(工商广字[1989]第284号文和工商广字[1996]第008号文)。
    (15)禁止发布将人民币变相作为奖券使用的广告(工商广字[1996]第102号文)。
    (16)不得含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或误导消费者(《广告法》第4条).
    2、特殊广告禁止的内容
    A、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禁止以下内容:
    (1)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3)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4)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1~5《广告法》第14条)。
    (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广告法》第16条)。
    (7)大众媒体禁止发布处方药广告。
    (8)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广告(7、8《药品管理法》第60条)。
    此外,《广告法》第15条还明确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B、食品广告禁止的内容如下(《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4、6、7、8、9、10、11、13、14条):
    (1)《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以及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2)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3)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4)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期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5)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证明。
    (6)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7)保健食品不得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
    (8)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9)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份或者特殊营养成份。
    此外,《广告法》第19条还明确规定:“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C、医疗广告禁止的内容如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7条):
    (1)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2)贬低他人的;
    (3)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4)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5)利用患者或者其它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
    (6)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
    (7)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
    (8)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
    (9)违反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
     D、农药广告禁止的内容如下(《广告法》第17条):
    (1)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2)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3)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E、化妆品广告禁止的内容如下(《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8条):
    (1)化妆品名称、制法、成分、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2)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3)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
    (4)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
    (5)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
    (6)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
    (7)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F、酒类广告禁止的内容如下(《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7条):
    (1)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2)饮酒的动作;
    (3)未成年人的形象;
    (4)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
    (5)诸如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不科学的明示或者暗示;
    (6)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或者暗示;
    (7)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
    (8)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不科学、不真实的其他内容。
    G、房地产广告禁止的内容如下(《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4、7、10、13、14、16条):
    (1)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2)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7)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情形。
    (9)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10)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11)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12)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13)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五、工商部门监管的广告的类型有哪些?
答:主要有以下类型广告:户外广告、媒介广告(含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等)、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六、电视上播放时间有何限制?例如有的消费者问:法律是否对电视剧插播广告的数次或时长有规定?电台播放广告涉嫌违法,是否全由工商部门监管?
答:(一)对电台、电视插播广告数次或时长的限制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
    1、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播放广播电视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15%,18:00至22:00之间不得超过该时间段节目总量的12%;
    2、广播电视广告宣传应尊重大众生活习惯,不得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之间播放治疗痔疮、脚气等不适宜的广告;
    3、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控制酒类广告的播出。电视:每套节目每日发布的酒类广告,在特殊时段(19:00至21:00)不超过两条,普通时段每日不超过十条。广播:每套节目每小时发布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两条。
    (二)对电台播出的广告涉嫌违法,可以依法监管的部门有:工商、食品药监、卫生、宣传部门、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等。
七、各类报刊、杂志登刊的职介、婚介、家政等广告涉嫌虚假,是否全由工商部门监管?
答:上述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可由工商部门依法监管,相关内容涉及前置审批的,由该前置审批部门和工商部门共同依法监管,如职介广告由当地县以上(含县)劳动人事部门和工商部门共同监管。
八、大街上派发的宣传单可否作为认定虚假广告的凭据?
答:如宣传单介绍了商品的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所推销的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可以作为认定虚假广告的证据。
九、超市购物小票上印制的宣传内容,是否可认定为广告?
答:超市购物小票上印制的宣传内容介绍了商品的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所推销的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符合《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商业广告的特征,可依法认定为广告。
十一、如何鉴别非法的户外广告?
答:户外广告包括以下类型: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工商部门依法对户外广告实施登记管理。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的户外广告,以及广告内容违反《广告法》及其配套法规禁止性规范的户外广告,属违法户外广告。
十二、在广告监管方面工商部门与城管部门职责如何划分?
答: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市辖区内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批。之后,申请人持城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及其他证明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
未经城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城管部门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工商部门依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十五、深圳工商行政部门在有关网络广告发布方面有没有相关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和《广告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网络广告发布经营活动属于广告经营活动的一种形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和《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网络广告发布经营活动应当具有广告经营的主体资格,即《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含有广告业务。
十六、广告经营许可证是否需要年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依照国家工商局《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到市工商局广告管理处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1、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
2、《广告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表》一份。
 
一、车身广告可否作为虚假广告的凭证?
  答: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车身广告是户外广告的一种,如果车身广告宣传的内容虚假,可以作为虚假广告的认定依据。但应当遵循法定程序,按照法定要求进行调查取证。
二、商店在其购物袋上做广告有无限制?是否要涉及到百货商店的经营范围?
  答:根据《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店在其购物袋上做的广告属于印刷品广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39项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审批项目;因此,除广告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参见第一批第4题)外,没有特别的限制。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商店利用购物袋做广告应当符合其经营范围。
三、广告公司(有发布权)在外地发布广告,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是否一定要在当地有办事处或者分公司?
  答:有广告经营权的广告公司在外地发布广告,除广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发布广告应当满足的一般性条件外,没有特别的条件规定。但如果是要在公司注册地之外的地区从事异地经营,则需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四、烟草公司在其专卖店内电视上做自己的烟草广告是否要到工商局来审批?如需审批,应到哪个部门办理?
  答: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38项及《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对此,应当到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处烟草广告登记受理窗口办理批准手续。
五、某公司(非广告类公司)利用自己的客户源兼作为报刊媒体拉广告的业务,但不负责广告设计制作,需要有什么条件?
  答:为报刊媒体拉广告业务,其实质是广告的代理中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手续,增加广告业务经营范围,方可从事此项经营活动。
六、多媒体网络广告公司的网络广告经营许可证如何申请?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多媒体网络广告公司,同其广告公司一样。只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含广告业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或对已有的营业执照办理变更手续,增加广告业务经营范围即可。
七、外资企业可否设立广告公司?
  答、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41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外资企业可以设立广告公司。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以及中国加入WTO的有关协定、《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相关规定。
八、注册广告公司,需要配备哪些相关人员?
答: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实行细则》第三条的规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在人员配备方面的要求是:“(一)有熟悉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三)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九、广告活动不得有哪些情形?
  答:在广告活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其他与广告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个人,均不得违反《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禁止性规定。在一般广告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1)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作广告。
    (2)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作广告。
    (3)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作广告。
    (4)不得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广告。
    (5)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风尚的广告。
    (6)不得有淫秽、迷信、暴力、恐怖、丑恶、荒诞的内容的广告。
    (7)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的广告。
    (8)不得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广告。
    (9)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废人身心健康的。
    (10)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的广告。
    (11)不得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发布广告。
    (12)不得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发布烟草广告。不得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13)不得发布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广告。
    (14)不得有关性生活或改善性功能产品的广告。
    (15)不得发布将人民币变相作为奖券使用的广告。
    (16)不得含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或误导消费者
    此外,广告法律法规对一些特殊商品和服务广告活动还有具体的限制情形。
十、农药广告不得有那些内容?
    答: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1、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2、含有无残留、保证高产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断言或者保证的;
    3、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4、含有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5、含有农药科研、植保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6、使用直接或暗示的方法、以及摸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错觉。
    7、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
    8、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9、出现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十一、哪些媒体不得发布烟草广告?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体不得发布烟草广告。
十二、什么情形下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1、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2、在政府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物控制地带和学校门口、校园内,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张贴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广告。
    3、在城市立交桥、人行天桥、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城市树木、非商业区的电线杆和路灯杆上设置户外广告;
    4、禁止在玻璃幕墙和建筑物外墙、窗户张贴或喷涂广告。
十五、大众传播媒介发布酒类广告在播放时间上有何限制?
    答:根据《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发布酒类广告,不得违反以下规定:
    1、电视:每套节目每日发布的酒类广告,在特殊时段(19:00—21:00)不超过二条,普通时段每日不超过十条;
    2、广播:每套节目每小时发布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二条;
    3、报纸、期刊:每期发布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二条,并不得在报纸第一版、期刊封面发布。
十六条、帮助报社等媒介拉广告(即单纯寻找广告客户、不负责广告制作)的业务员是否必须持有经纪人资格证书?
    答:广告业务员不需要持有经纪人资格证书,只要广告业务员所在的单位依所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办了含有广告业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即可从事广告经营(拉广告)。
十七条、如何区分牌匾广告和户外广告?
    答:根据《深圳市招牌广告设置指引(试行)》第二条的规定,牌匾广告又称招牌广告,是指利用店面门眉空间、设施发布的与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名称相符的广告牌,是户外广告中的一种类型。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户外广告除了招牌广告外,还包括以下类型:
     1、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
     2、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3、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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